沪一父亲开车轧死自家幼子…反诉保险公司索赔!结果法院这么判↗
说到开车
一些“老司机”可能会表示
这不就是小菜一碟?
然而,就是这样的不在意
往往会酿成大祸
这几天,小坊就报道过
男子把马路当赛道
妻子命丧高速
↓↓↓
开车不能“飙车”
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!
但是...
有一点经常会被一些司机忽略
——开车起步前留心观察
上海的一位父亲就因为一个疏忽
受到“血的教训”
倒车时不慎轧死自己两岁的儿子
令人惊诧的是——
这个父亲还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!
该事件一出
就登上微博热搜 ↓↓↓
2020年8月
上海市民吴先生从家里出发
准备驾驶小车外出办事
没想到,车辆起步的时候
自己刚满2岁的儿子小吴
正好在车旁玩耍
可是!
吴先生并没有留意到这一情况
驾驶车辆不慎轧到儿子
最终,经抢救无效…小吴死亡!
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小吴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,并致颅脑损伤。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《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》显示,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时,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,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,小吴无责任。
对于这样的判定
吴先生夫妇表示不认同
他们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
于是,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
这下,保险公司不答应了!
明明是驾驶员的责任
凭啥让我赔偿?
保险公司认为: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,吴先生既为加害人,又是赔偿请求权人,身份竞合,吴先生不应该作为原告,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且事故发生在吴先生家门口,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。该事故不应该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畴。
即便认为保险公司应作出赔偿,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,并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,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
小吴妈妈表示:
对于吴先生作为加害人的赔偿义务
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
进行赔偿
不足部分免除吴先生的责任
经法院审理认为,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,应按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。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父母,有权以赔偿权利人(即原告的身份)提起诉讼,诉讼主体合格。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,小吴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,于法无悖,法院予以准许。
此外,本案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,但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,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,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、法律风险,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。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吴先生操作不当,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,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%的赔偿责任。
法院最终判决:
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
赔付原告11万元
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
按责80%赔付100万元
小坊提醒:
驾驶机动车时
在车辆起步、行使、停车等
各个环节均应高度注意
不可掉以轻心
完整视频↓↓↓
来源:上海青浦法院、@021视频
编辑:金莹莹、许露露(见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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